桑植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一起拒不执行判决案
2021-04-29 17:26:09          来源:桑植县融媒体中心 | 编辑:李卿瑶 | 作者:黄瑶          浏览量:15672

桑植融媒4月30日讯(通讯员 黄瑶)4月28日,桑植县人民法院依法当庭宣判了被告人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罪一案,对被告人王某某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王某某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4日,桑植县人民法院以(2017)湘0822民初2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某某给原告彭某某、刘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及其利息共计174660.06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桑植法院向王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王某某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依法申报财产。经查,王某某有足额财产,并将收取的房屋租金、买受款均不走银行转账,有规避执行、转移财产的行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情节严重。

桑植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并在承办法官的教育下,当庭履行了全部判决义务,可从轻处罚。法官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被告人拒不执行的行为直接损害了人民法院裁判的公信力及司法权威,同时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许多被执行人未能认识到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权威性,对于自己的行为不能正确认识,对于法院的生效裁判不能正确履行,最终触犯了刑律,后悔不已。

【误区一】

“我已经提供了一些财产供法院执行啦,虽然我还有其他的财产,但比那些完全没钱还的好,怎么还犯了拒执罪呢?”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这里的“情节严重”其中一种表现是指上述主体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既包括判决、裁定最终无法执行,也包括暂时无法执行;既包括全部判决内容无法执行,也包括部分判决内容无法执行。

因此,被执行人虽然提供了其部分财产用于偿还债务,但其有能力清偿剩余部分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却未清偿,致使部分判决内容无法执行的,仍然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误区二】

“我没有不还钱,只是先把钱还给别人了!”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审判制度,犯罪对象是具有执行内容的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其损害的是司法权威,对抗的是司法公信力。被执行人故意隐藏、转移、无偿转让财产用于偿还经判决、裁定确定的债务之外的其他债务,且该债务并非法律规定应优先清偿之债务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这意味着,被执行人有财产的情况下,应当主动告知法院,由法院来统一分配,而不是按照自己的意志私下分配。

【误区三】

进入执行程序后转移财产的才构成拒执罪,执行程序前转移的没关系!

生效判决文书的强制执行力不是在进入执行程序后才产生的,而是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即产生。在人民法院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发生效力后进入执行程序前,被执行人实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事实,其涉案数额均应计入被告人犯罪数额中。

责编:李卿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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